3月13日上午,李強總理在出席記者會時,回應了記者就業、人口、退休政策的相關問題。李總理提到:“延遲退休政策問題,我們將認真研究、充分論證,在適當時候穩妥推出。”
雖未確定政策推出的具體時間,但延遲退休已成為大家的共識,由此帶來的退休養老問題再次受到廣泛熱議。
適逢2022年末,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銀保監會、證監會等部門聯合印發了《個人養老金實施辦法》(人社部發〔2022〕70號),在“延遲退休”將適時穩妥推出的大背景下,交納“個人養老金”究竟可以對企業職工的養老起到什么樣的保障作用?
本文就重點來談談企業職工養老保障新支柱——“個人養老金”這個值得關注的熱點問題,并且聊聊企業HR應該如何將政策與工作結合,為員工提供專業的支持引導,從而將政策利用價值最大化。
一、個人養老金的基本定位——提高養老金替代率的有力措施
我國《社會保險法》第三條規定:
“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其中,“多層次”的社會保險制度,在我國主要指“養老保險三支柱”。
第一支柱是指基本養老保險,屬于法定強制的社會保險;
第二支柱是針對企業實施的企業年金和針對機關事業單位實施的職業年金,其中企業年金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集體協商一致后參加,職業年金則由機關事業單位與其從業人員強制參加;
第三支柱是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和商業養老保險。
根據國家人社部截止2021年底的數據,第一支柱的基本養老保險,全國覆蓋人數達10.4億,第二支柱的兩項年金參加職工7000多萬人。
可以說,我國養老保障制度框架已初步搭建,但從三大養老支柱目前的貢獻來看,作為第一支柱的基本養老保險和第二支柱的企業年金在養老支出方面占了絕大部分,而作為第三支柱的商業養老保險仍處于起步階段,規模較小、人均保費較低,與巨大的市場需求相比,遠遠無法滿足人民群眾對于養老保障的多樣化需求,難以發揮應有的作用。
在這樣的背景下,“個人養老金”作為進一步推動養老保險第三支柱發展和完善的關鍵舉措,被正式提出。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動個人養老金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2〕7號)中明確指出:
“推動發展適合中國國情、政府政策支持、個人自愿參加、市場化運營的個人養老金,與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職業)年金相銜接,實現養老保險補充功能,協調發展其他個人商業養老金融業務,健全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
不難看出,個人養老金對企業職工來說,是一種定位于補充養老保障的制度設計,是進一步提高基本養老保險“替代率”的有力措施。
二、個人養老金政策——在企業HR工作中的“應用新思路”
單從個人養老金的政策層面來看,似乎與企業HR的工作沒有直接聯系,但為何成為人力資源工作者們,特別是企業薪酬福利工作者研究的熱點政策?
雖然,個人養老金作為養老福利保障的“第三支柱”,并非像“第二支柱”的企業年金直接由企業為職工承擔,而是由職工的個人收入來承擔,但是職工的這部分個人收入,卻可以享受個人養老金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換一個角度來思考,在不增加企業總體用工成本的前提下,企業HR可以嘗試這兩個舉措:
一是,向職工宣傳“個人養老金”政策,讓職工了解關鍵知識點;
二是,在收入組成部分中,定向分類可建議用于個人養老金的部分,指導職工參加個人養老金。
特別要強調的是,這是一種企業主動出擊的宣傳導向,而非收入分配上的強制措施,具有選擇性,職工可以采納企業建議,也可以自主支配,這點上不同于“企業年金”制度。
但這種嘗試,無疑是一種增加員工總體收入福利的好思路,我們舉個例子來說明:
通過上述例子計算,我們可以發現,企業HR通過上述兩項舉措,在不增加企業總體用工成本的前提下,宣傳指導鼓勵職工參加個人養老金,每年職工的福利性利益可增加2040元,同時也為企業員工未來的養老福利增添了一份保障。
在實際應用中,也建議企業HR盡快掌握個人養老金中的“五大關鍵點”,作為專業知識結構中的應知應會!
三、附上個人養老金的“五大關鍵點”
1. 關于先行城市
2022年11月25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和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聯合發布了《關于公布個人養老金先行城市(地區)的通知》(人社廳函〔2022〕169號),明確指出了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申報的基礎上,經研究確定了個人養老金先行城市(地區)名單。
就目前而言,并不是在全國范圍內普遍推行“個人養老金”制度,而是在一部分城市(地區)先行試點起來。目前先行的城市(地區)共有36個:
2. 關于可參加的人員范圍
《個人養老金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個人養老金的參加人應當是在中國境內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勞動者。”
這也就意味著參加條件中包含著兩層含義:
一是,勞動者必須已經參加了國家的基本養老保險;
二是,勞動者的基本養老保險地在哪里,就應當在該地參加個人養老保險。
具體來說分為兩類人員:
(1)已在試點城市或地區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
(2)已在試點城市或地區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
3. 關于繳費金額
《個人養老金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
“參加人每年繳納個人養老金額度上限為12000元,參加人每年繳費不得超過該繳費額度上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發展情況等因素適時調整繳費額度上限。”
據此,勞動者參加個人養老金,每年的繳費金額不得超過12000元,具體繳費根據相關規定可以按月、分次或者按年度繳費,繳費額度按自然年度累計,次年重新計算。
4. 關于領取問題
《個人養老金實施辦法》相關規定,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封閉運行,參加人達到以下任一條件的,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領取個人養老金。
(一)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
(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三)出國(境)定居;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具體來說,在領取時按以下規定操作:
一、是參加人已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可以向商業銀行提出領取個人養老金。商業銀行受理后,應通過信息平臺核驗參加人的領取資格,獲取參加人本人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按照參加人選定的領取方式,完成個人所得稅代扣后,將資金劃轉至參加人本人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
二、是參加人符合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出國(境)定居或者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等領取個人養老金條件的,可以憑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出國(境)定居證明等向商業銀行提出。商業銀行審核并報送信息平臺核驗備案后,為參加人辦理領取手續。
在具體領取個人養老金時,可以按照基本養老保險確定的計發月數逐月領取,也可以按照自己選定的領取月數逐月領取,領完為止;或者按照自己確定的固定額度逐月領取,領完為止;參加人選取分次領取的,應選定領取期限,明確領取次數或方式,領完為止。但一般來說,鼓勵參加人長期領取個人養老金,非特殊情況不建議一次性或短期內領完。
此外,當參加人身故的,其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內的資產可以繼承。參加人出國(境)定居、身故等原因社會保障卡被注銷的,商業銀行將參加人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內的資金轉至其本人或者繼承人指定的資金賬戶。
5. 關于優惠措施
為了更好實現補充養老功能,在領取個人養老金時,采用遞延優惠納稅的相關政策。
國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日也發布了《關于個人養老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34號),其中明確:“自2022年1月1日起,對個人養老金實施遞延納稅優惠政策。”其具體分為三個環節:
一是,在繳費環節,個人向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的繳費,按照12000元/年的限額標準,在綜合所得或經營所得中據實扣除;
二是,在投資環節,計入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的投資收益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是,在領取環節,個人領取的個人養老金,不并入綜合所得,單獨按照3%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其繳納的稅款計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
總而言之,單靠國家法定的基本養老保險難以提高養老待遇水平是客觀事實,實行多層次養老保險是提高基本養老保險替代率、保障職工退休后待遇水平的重要舉措。
因此,在“延遲退休”將適當時候穩妥推出的大背景下,企業HR引導、鼓勵員工交納“個人養老金”,不失為一種主動出擊,為企業職工養老保障“錦上添花”的好方法!
作者| 張佶 關愛通研究院特聘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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