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活用工,指不同于傳統標準用工的其他用工形式,包括勞務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等非標準勞動關系,也包括勞務外包、勞務承攬、在校生實習、退休返聘、個體經營等非勞動關系,還包括數字經濟、平臺經濟伴生的新模式新業態就業。
靈活用工的發展給企業和勞動者帶來的,不僅僅是增加了企業用工和勞動者就業的多樣性、靈活性與用工關系的改變,也為宏觀政策和制度的創新、管理和優化,提出了亟需研究解決和完善的課題。
一、靈活就業發展迅猛
當前,外賣送餐員規模不斷擴大,已達到770萬。我國就業人口有7.7億,外賣送餐員就占了1%。
目前全國共有236家網約車平臺,取得認證的網約車駕駛員超過351萬人。
同城即時速遞主要平臺“閃送”顯示,該平臺在2020年已有90萬閃送員。
全網網絡主播賬號超過1.3億個。
靈活就業中,新業態就業人群占比不高,但發展迅猛,且集中在一二線城市。2018年后,用人單位出現了大量勞務派遣向勞務外包的轉變。勞務派遣的比重與原來的80—90%下降到50%左右,勞務外包最高甚至達到了60%至70%。
在標準勞動關系下企業用工成本最高,不僅有工資、社會保險費、終止或解除合同的補償,還存在大量的隱性成本,例如管理中普遍存在簽約難、調崗難、溝通難、解除難等很高的摩擦性成本,以及可能出現的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對調崗不服的仲裁訴訟;同時,一旦建立標準勞動關系,辭退員工將更難。只要不符合法定事由,即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加上“老、弱、病、殘、孕”不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負擔,以及員工泡病假、泡孕產假甚至泡工傷的各類用工泡沫,使得建立標準勞動關系的企業用工成本大、風險高、負擔重。
與標準勞動關系形成鮮明對比的是,靈活就業具有很大的靈活性和自主性。企業可以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隨時增員減員。如遇不符合要求的人員,也可以通過第三方減少磨擦成本和規避不可控的隱性成本,從而也避免了解雇員工的風險和成本,大大提高管理效能。可見,立法對于標準勞動關系的嚴格管制,以及《勞動合同法》等規定中,對于企業用工所規定的明顯不合法理的違法成本,不僅不利于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反而使企業不愿意招用標準勞動關系的員工。從效果上看,顯然是不利于促進就業的消極因素。
二、靈活用工人員的社會保障現狀
隨著行業總體的人工成本逐年快速增長,為克服由此對企業造成的沉重壓力,一些用工單位強烈希望用工方式變得更加靈活,在招聘和解除環節最好更“活”,實現“呼之即來,揮之即去”,在效率和薪酬福利上既要讓“馬兒” “跑得快”,又要盡量“少吃草”。
為此,有些企業采用了建立在計件制基礎上的勞務外包,還有些企業則與靈活就業的勞動者就“非全日制”用工方式達成一致,實際工作時間是按標準工時,甚至加班加點也突破了規定的時限,結算時把工資、獎金、福利、加班費、津貼、社保費用等捆綁在一起,采用以小時單價結算,不存在支付加班加點費。
這樣做法對企業而言在沒有增加人工成本支出,甚至還“省”去了年年因調整社保基數而增加的工資支出和離職時的經濟補償金。但是從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角度看,這樣的做法不合法,也不盡合理、合情。
如從事勞務外包的勞動者個人所取得的報酬,包含了工資、獎金、福利、加班費、津貼、社保等各種費用,同時由于企業不為其代扣個人應當自付的社會保險等費用,他們實際到手的收入提高了不少,于是即時的滿足感也比較高。但是他們由于沒有按靈活就業應當繳納的規定保險費用,忽視了自己是在預支了“明天的錢”。
眾包騎手的社會保障實況
當記者采訪四川達州來滬三年平臺眾包騎手孫國富,問他們有沒有社保?他表示:“我可以告訴你,基本都沒有。干外賣員的基本分三種。其中最多的就是眾包騎手,誰都能干,你只要上傳健康證,辦完手續,明天就能上班,說白了就是兼職騎手;第二種就是外包騎手,平臺和那些外包公司簽協議的,這種騎手就算是外包公司的人;只有第三種專送騎手,和平臺簽勞動合同,那才是美團的員工。”據他了解,專送騎手數量極少,就他干的這個片區來說,可謂是鳳毛麟角。絕大多數的同行,都是外包或眾包騎手,其中又以眾包為主。
一方面,不少外包公司不規范,許多都會給騎手暗示,每月多給你點收入,但就不繳納社保了。不少年輕人看重到手的錢,就答應了。另一方面,就算是給你繳社保,也絕對不會按照上海的社保繳納基數來給你交,而是會選擇一些基數較低的省市來繳。換句話說,你明明在上海打工,或許社保繳的卻是深圳的。
“其實,對于我們這些干了幾年的人來說,當然知道社保的重要性,早參加、按時繳費對于個人今后都有好處。為了這件事,我專門去上海的社保部門問過,像我們這種外地戶籍的外賣員,能不能在上海按照靈活就業來自主繳納社保,但可惜的是,對方回復我說,因為戶籍限制,沒法辦理?!?/span>
他的一些朋友,為了子女能在上海讀書,也花了不少心思,甚至愿意在上海買房,但居轉戶辦理中,光一條社保繳納時限就“卡殼”了。
所以,有些人就會鋌而走險,找一些所謂的“代繳社保”公司幫忙操作。他也咨詢過這些公司,不僅每月的社保錢要你自己出,還要給他們“管理費”,加在一起一個月要超過3000多元,又貴又有風險性。
孫國富說:“我現在也沒啥辦法,只能讓老家的家人幫忙在當地繳納社保。其實,我就有一點想不明白,我也算是在為這個城市做貢獻,為啥想繳個上海社保咋就不行呢?”
浦東勞動保障學會調研顯示,其實用工企業、勞務輸出機構對靈活用工中法律風險的認識其實是比較清晰的,很多企業對上述四項因素能關注到其中的二至三項,即使某些企業打“擦邊球”,采取此種所謂“三贏”的做法,他們實際上也明白這樣操作長遠的后果和危害。
三、靈活用工的政策演變及趨勢
國家對于靈活就業的政策演變也歷經了三個階段。
1. 支持鼓勵創新階段(2014-2018)
2016年7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強調:“降成本的重點是增加勞動力市場靈活性、抑制資產泡沫和降低宏觀稅負”。2016年7月交通部等七部委發布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網約車平臺與駕駛員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等特點簽訂多種形式的勞動合同或者協議”。
2. 包容審慎監管階段(2018-2020)
2019年8月,國務院發布《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平臺經濟規范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8號):“落實和完善包容審慎監管要求,推動建立健全適應平臺經濟發展特點的新型監管機制”。2018年11月7日,國務院下發《關于支持自由貿易試驗區深化改革創新若干措施的通知》,提出:“增強企業用工靈活性,支持自貿試驗區內制造企業生產高峰時節與勞動者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短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允許勞務派遣員工從事企業研發崗位臨時性工作”。
3. 全面規范管理階段(2020年至今)
2020年7月15日,國家發改委、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等13部門聯合印發《關于支持新業態新模式健康發展 激活消費市場帶動擴大就業的意見》,首次明確提出了15個新業態新模式,重點提升數字化轉型公共服務能力和平臺“賦能”水平,要求保障制度,適應基于互聯網平臺的新型就業形態和模式發展,完善自主就業、靈活就業、“副業創新”、打造兼職就業、副業創業等多種形式蓬勃發展格局。
《意見》提出,強化靈活就業勞動權益保障,探索多點執業。探索適應跨平臺、多雇主間靈活就業的權益保障、社會保障等政策。完善靈活就業人員勞動權益保護、保費繳納、薪酬等政策制度,明確平臺企業在勞動者權益保障方面的相應責任,保障勞動者的基本報酬權、休息權和職業安全,明確參與各方的權利義務關系。
2020年7月22日,李克強總理在國務院常務會議上強調:“我們既要保護靈活就業者的合法權益,也要給企業一定的靈活性,以便企業創造更多的就業崗位?!崩羁藦娬f:“過去很多人一講就業就是‘固定工’,現在要轉變這種觀念。”“我們支持的非全日制就業,可能是‘臨時工’,也可能是一個人服務幾個單位、兼職幾份工作。這對提升居民收入大有幫助?!?/span>
2020年7月28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支持多渠道靈活就業的意見》(國辦發(2020)27號),提出把支持靈活就業作為穩就業和保居民就業的重要舉措,堅持市場引領和政府引導并重、放開搞活和規范有序并舉,順勢而為、補齊短板,因地制宜、因城施策,清理取消對靈活就業的不合理限制,強化政策服務供給,創造更多靈活就業機會,激發勞動者創業活力和創新潛能,鼓勵自謀職業、自主創業,全力以赴穩定就業大局。
2021年7月7日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明確提出“適應新就業形態,推動建立多種形式、有利于保障勞動者權益的勞動關系”。會后多部委聯合印發《關于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 (人社部發〔2021〕56號)》,要求對于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的,企業應當依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但企業對勞動者進行勞動管理的,指導企業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協議,合理確定企業與勞動者的權利義務。個人依托平臺自主開展經營活動、從事自由職業等,按照民事法律調整雙方的權利義務。
從政策發展趨勢看,首先,靈活用工的認定標準將更加清晰,維權將更加精準??傮w來看,勞動法律規范下的靈活用工,因其仍在勞動關系的范疇內,必須依法適用勞動標準,參加社會保險,否則會存在違法風險;民事法律規范下的用工,因其權利義務完全由雙方協商約定,不受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強制性勞動標準和用工制度所制約,法律風險相對較低,但操作要求較高。
其次,對于靈活就業人員的保障制度將更加完善。如建立平臺用工的勞動基準制度,包括完善定價與報酬保障制度、連續在線時長控制制度、糾紛申訴及救濟制度等。
在最低工資適用上,將健全最低工資和支付保障制度,推動將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納入制度保障范圍;
在工作時間上,將完善休息制度,推動行業明確勞動定員定額標準,科學確定勞動者工作量和勞動強度;
在督促企業按規定合理確定休息辦法上,將在法定節假日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的合理報酬;
在社會保險上,將組織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按規定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做到應保盡保;
在職業傷害保障上,將強化職業傷害保障,以出行、外賣、即時配送、同城貨運等行業的平臺企業為重點,組織開展平臺靈活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試點,平臺企業應當按規定參加;
在勞動報酬分配上,將督促企業制定修訂平臺進入退出、訂單分配、計件單價、抽成比例、報酬構成及支付、工作時間、獎懲等直接涉及勞動者權益的制度規則和平臺算法,充分聽取工會或勞動者代表的意見建議,將結果公示并告知勞動者。
從當前來看,企業和員工都省錢,但其實也會造成企業用工成本和風險的不可控和員工的權利無法從根本上得到保障的問題,長此以往也將使社會保險制度無法落到實處,而產生劣幣驅逐良幣的不良現象。因此,建議有關部門積極探索社會出現的新用工現象與靈活就業存在的問題,盡快建立與靈活就業相適應的法律制度,使各類靈活用工有法可依,同時建立與靈活就業相匹配的社會保障體系,出臺靈活用工社會保險費繳納和待遇支付辦法,對新業態社會保險可“拆包”設計,使靈活就業不再成為社會保險的真空地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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