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網上突然出現了一則消息,該消息大意為“以前國家對住房公積金并不做強制繳納要求,但2020社保新規出臺后,住房公積金屬于強制繳納范圍,社保、公積金必須同時繳納,否則違法!”
網傳消息原文如下:
“之前,五險一金,社保(五險)是國家強制繳納,公積金不做要求,所以很多企業,為了控制支出,只給員工繳五險不繳公積金。2020社保新規,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屬于強制繳納范圍,以后社保、公積金必須同時繳納,否則違法!”
顯然這段文字的重點討論對象在于“四險一金”中的“金”,即“住房公積金”,總結來說主要圍繞兩大問題:
1. 住房公積金的繳納是否具有強制性?
2. 如果是,這一規定是從何時開始的?
注:“五險”如今已變“四險”,原先“五險”中的生育保險從去年開始就并入了醫療保險,所以現在的社保是“四險”,即“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失業保險”。
為了尋找答案,我們特意去查詢了“國務院公報”、“上海住房公積金網”等國家以及地方住房公積金官方平臺,以下所有信息都基于最新一版2002年3月24日修訂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完整版“條例”見文末)
答案來咯
Q:住房公積金的繳納是否具有強制性?
A:是,凡是屬于住房公積金范圍內的單位及其在職職工都有繳存的責任和義務,并且如果未按規定辦理和繳存,將受到相應的罰款及強制措施。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Q:如果是,這一規定是從何時開始的?
A:1999年4月3日國務院發布了《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2002年3月24日國務院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的部分條例做出了修改。我們結合99和02年兩版條例來看,必須繳納的責任義務以及相應的罰款強制措施早在1999年發布時就有了,但2002年的修改中對于條例所適用的對象做出了重新定義,即: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
國務院決定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條第二款修改為:“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由此我們發現,住房公積金不僅必須要繳存,而且它的適用對象范圍非常廣,可以說絕大部分的單位及其在職職工都包含在內,都有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責任和義務。
說到這里問題又來了,既然住房公積金和社保一樣,都是國家規定要強制繳納的,為什么大家對這一“金”的重視度卻不如社保高,或者說壓力不大呢?有的在職職工甚至認為單位不給繳存是合理合法的行為。是什么導致大家有這樣的錯誤認知呢?
“條例”規定: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單位應當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后,到受委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知識點歸納:
1. 住房公積金和社保不同,企業部分和員工部分繳完最終都屬于員工個人所有。
2. 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3. 錢是繳到銀行的,有點像拿錢存銀行的概念。
為什么還有企業對一“金”不重視?
1. 我們都知道社保繳納有一部分是國家統籌的,而住房公積金都是給員工的。很多人覺得社保繳納是企業和個人對國家的義務,但住房公積金最終都歸員工個人所有,是不是國家就不強制了呢?其實不是的,這一“金”仍然是國家為了穩定經濟、就業等制定的政策,所以還是需要企業與個人合規繳納。
2. 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單位是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些人覺得它不像稅務機關,有強制繳納的執法能力。但其實“條例”中有相應的罰款及強制措施,就算管理中心不能強制執行,它也可以申請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 之前就有專家預測費、金、稅最終都會歸口到稅務部門去統一征收,社保入稅就是一大征兆,由一個部門來負責,這將是一個未來趨勢,所以企業對于合規這塊務必要重視起來。
說了這么多,看似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只對職工個人有好處,對企業來說只是花錢。那問題又來了,既然是花錢企業為什么不直接給職工發錢呢?
“條例”規定: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但上限最高不得超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12%。
企業為何不直接發錢,而是通過繳存“住房公積金”?
1. 首先我們要知道“企業繳納住房公積金可以作為企業的稅前扣除”這個知識點。“條例”中的“均不得低于”指的是企業和職工分別不能低于,所以這個比例最低10%,最高可以到24%,另外企業還可自行選擇為員工繳存2%的“補充住房公積金”。所以住房公積金(含補充住房公積金)整體的比例最低12%,最高26%,這些都可以作為企業的稅前扣除,為企業達到稅優的效果。
2. 對于職工來說,繳納的錢可以享受住房公積金貸款,享受低的貸款利率,而且可以不用繳納個稅。很多企業把補充住房公積金作為一種福利來吸引人才以及保留關鍵人才和高管。尤其是房市比較火的時候,很多企業想給職工住房補助時,都會按住房公積金的形式來發放。
既然住房公積金最終都歸職工個人所有,那是不是我想取就能取呢?
“條例”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離休、退休的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此外,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并出具提取證明。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準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知識點歸納:
1. 錢是你的錢,但是別人幫你保管。除非出現以上6種情形,才可以拿出來用。
2. 企業和個人的兩部分都可以拿出來用,這個和醫保不一樣,醫保一般用個人部分,只有大病時才可以用企業幫你繳納的共建統籌的那部分。
3. 在以上6種情形中1和5是我們比較常見的提取情形,一次性付款買房、貸款買房都可以用。
4. 以上“條例”為國務院發布的國家性政策,各個地區的地方性政策和具體操作還會在該基礎上略有不同。
最后讓我們來回顧及總結一下今天有關“住房公積金”的4大要點:
1. 按國家要求,和社保一樣,是企業必須繳納的
2. 不是繳給國家的,最終都歸職工個人所有
3. 錢款都存在相應的銀行或者建行信貸專戶里
4. 在一定的提取情形下,申請通過就可提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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